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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科协〔2025〕20 号

2025-05-21 来源:省科协组联部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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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地级以上市科协,高校(科研院所)科协:

《广东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业经省科协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5月19日

广东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广东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鼓励支持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地级以上市科协(以下简称地市科协)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科协,探索创新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发现和扶持有望成为未来科技领军人才的优秀青年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部署要求,由广东省科协联合青年科技工作者所在单位,每年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具有较强创新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以下简称培育对象),支持他们潜心研究、深入探索,尽快成长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储备力量。

第三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遵循重条件质量、看发展潜力的要求。

第四条  坚持精准培育。主要培育有基础有潜质的基层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已经入选省级以上同类人才项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不作为培育对象人选。

第五条  坚持大平台培育。充分依托科协系统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职业发展平台和跟踪服务平台,为培育对象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六条  坚持多样性发展。鼓励省级学会、地市科协、高校(科研院所)科协针对不同学科领域的人才特点,设计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方案,为广东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探索经验模式。

 

第二章  实施条件

第七条  省级学会、地市科协、高校(科研院所)科协作为培育计划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础与条件:

(一)有制度保障。须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培育工作管理制度,对培育对象产生范围、条件、名额、遴选程序、培育方式、经费管理、考核评估、后续支持等进行规范。

(二)有工作方案。包括资助对象名额、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组织公示等。

(三)有经费保障。须为培育计划设立或自筹相应的资助经费,对每名培育对象经费支持一般不少于三万元,确保顺利实施。

(四)有组织基础。内部治理规范,培育计划实施情况良好。

第八条  培育对象所在单位应提供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培养工作计划等,对培育对象的学术成长与发展路径进行指导。

(二)支撑平台。包括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职业发展平台和跟踪服务平台等,应符合培育对象成长成才需求。

(三)工作基础。具备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发展的学科优势、专家优势、资源优势和组织优势,在人才举荐、培养、评价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组织实施能力。

第九条  培育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学风优良,遵纪守法,践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学道德规范。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按申报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在广东省工作的中国籍公民(女性科技工作者年龄可以放宽至37周岁)。

(三)取得博士学位。

(四)自然科学类、工程与技术科学类、农业科学类、医药科学类及交叉学科的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省科协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培育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审核发布培育计划实施单位和培育对象名单。

(三)把培育对象纳入省科协科技人才库范围,为其提供项目申报、举荐表彰、学术交流、研修培训等服务。

第十一条  培育计划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培育对象所在单位制定培养方案,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为培育对象搭建培养平台。

(三)与培育对象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实时掌握培育对象发展情况,保障按计划实施,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

(四)接受省科协的监督,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培育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学术科研能力以及材料的真实性涉密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二)根据培育对象的个体特点和专业特长,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目标与具体方案(包含学科优势、资源优势、培养方案、绩效目标等)。

(三)吸收培育对象参与重点科研项目,支持申请科研课题或独立承担核心技术研发工作。

(四)为培育对象参加高端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等提供机会和条件;配合做好考核和后续管理,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培育对象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积极主动落实培育方案。

(二)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三)按要求完成省科协和培育计划实施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

(四)积极主动参加各级科协组织、学会组织的教育培训、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建言献策等活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科协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方案和条件,启动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启动培育计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级学会、地市科协、高校(科研院所)科协自愿申报,填写申报书,提交实施方案。

(二)省科协审核省级学会、地市科协、高校(科研院所)科协申报的实施方案,遴选确定培育计划实施单位及培育对象名额。每批次培育计划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时间。

(三)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培育计划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培育计划实施单位依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拟培育对象名单,经省科协党组审批后,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培育对象,省科协发布培育计划实施单位及培育对象通知。

第十六条  省科协将适时组织对培育计划实施单位和培育对象进行检查、评估验收。对培育工作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省科协积极提供服务,加强与培育计划实施单位和培育对象之间的联络。培育计划实施单位和培育对象要及时向省科协上报培育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培育计划通过验收后,省科协为培育对象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连续两批次未完成培育计划的实施单位中止计划实施,暂停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培育计划是省科协项目的组成部分,其申报、受理、评审、公示、立项、检查、终止、验收、绩效评价和经费使用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粤科协组发〔202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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